发布时间:2012.12.22 新闻来源:山东顺欣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商务部12日发布公告,裁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2%—20.1%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公告称,中国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存在倾销,中国精对苯二甲酸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对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
自2010年8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终裁公告确定的各公司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2009年2月12日,商务部应国内产业申请,发布了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立案公告。2010年2月2日,商务部发布了本案初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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